第一条 为提升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推动本所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进程,培养专业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专员由项目组设立,专兼职均可。原则上,本所二级项目以上均应设立知识产权专员,其他项目组可按需设立知识产权专员。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员的主要职责:
(一)在项目立项阶段,组织对项目涉及领域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分析,协助项目负责人确定技术路线,对项目可能形成的知识产权运用前景进行分析。
(二)在项目实施阶段,开展知识产权策划并组织实施,跟踪项目实施情况,跟踪国内外相关研发进展与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组织项目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包括专利挖掘、发明披露评估及专利撰写、申请、审查、授权、维护等各环节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技术秘密管理等。
(三)在项目验收阶段,总结项目实施期间知识产权创造情况,对市场和行业发展进行调研分析,提出建议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和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策略等。
(四)项目验收后,在成果转化处指导下,协助项目负责人推进知识产权的使用和转移转化,支撑奖励申报、成果转化、高层次人才推荐等方面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对项目组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及人员入离职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组的知识产权法务支持等工作。
(六)协助成果转化处开展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知识产权专员的任职条件:
(一)理工科专业背景,英文读写熟练。
(二)熟悉项目情况和本领域技术发展。
(三)了解专利检索、分析、挖掘、布局等主要流程和方法,熟悉专利法、审查指南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专利申请相关流程。
(四)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五)工作认真细致,具有高度责任心、安全保密意识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 知识产权专员的聘用和管理:
(一)知识产权专员需经项目负责人推荐,通过成果转化处组织的培训和考试后由成果转化处认定并备案,拥有《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专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
(二)知识产权专员可由成果转化处优先推荐参加所外知识产权培训,优先推荐参加相关资质认证培训及考试。
(三)成果转化处每年组织一次知识产权总结交流活动。对工作成效显著、业务能力突出的知识产权专员,成果转化处将推荐其参加国家、中科院、省市等各级知识产权人才选拔,参与知识产权项目的承担、咨询、评审等工作。
(四)如知识产权专员有工作岗位变动,各项目组应及时通报成果转化处,并推荐新的人员负责相应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成果转化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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