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驻中科院纪检组组织开展任职廉政、提醒和诫勉谈话工作暂行办法


时间:2019-04-24             作者:

    为积极探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加强对院管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督促院管干部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以上率下做廉洁自律的表率,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等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谈话原则 

  坚持挺在前,抓早抓小;坚持依纪依规,严格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注重质量,务求实效。 

  二、谈话人员和谈话对象 

  谈话人员:驻院纪检组组长、副组长,及受驻院纪检组委托的院机关各部门、各分院和其他院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 

  谈话对象:院管干部。 

  三、谈话类别 

  1. 任职廉政谈话 

  对新任职的院管干部的廉政谈话。 

  2. 提醒谈话 

  院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其提醒: 

  1)本部门或本单位存在较大廉洁从业风险,或者直接分管的部门出现了轻微的违规违纪问题,对此负有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的; 

  2)个人在遵守党纪政纪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群众反映比较多(集中),但是问题线索笼统难以核查的; 

  3)其他需要提醒的。 

  3. 诫勉谈话 

  院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其诫勉: 

  1)不正确履行反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反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造成一定损害或不良影响,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  

  2)个人存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情节较轻,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3)其他需要诫勉的。 

  四、谈话分工 

  1.驻院纪检组主要负责对院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各分院、中国科大、合肥研究院、国科控股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谈话。 

  2.受驻院纪检组委托,院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谈话,各分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组长负责对分院系统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的谈话,院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谈话,国科控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纪委书记负责对国科控股系统其他院管干部的谈话。 

  五、谈话方式 

  任职廉政谈话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方式,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谈话组织要求 

  1.任职廉政谈话一般应在谈话对象任职文件下发一个月内完成。驻院纪检组负责的任职廉政谈话由驻院纪检组组织安排。其他任职廉政谈话由院机关各部门、各分院、国科控股、其他院属单位自行安排,谈话完成后应及时将任职廉政谈话记录表报驻院纪检组。 

  2.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采取“一谈一委托”方式,由驻院纪检组向被委托单位发函,由被委托单位组织谈话;谈话完成后,被委托单位应及时将谈话记录表及相关材料报驻院纪检组。 

  3.谈话对象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谈话,应当及时补谈。 

  4.谈话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人主谈,一人负责谈话记录。 

  七、谈话内容 

  1.任职廉政谈话 

  谈话人员向谈话对象明确是受驻院纪检组委托进行谈话,然后向谈话对象提出落实“两个责任”、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的具体要求,重点是: 

  1)传达党中央、中央纪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部署、新要求、新精神,明确指出谈话对象应承担的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 

  2)按照《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暂行)》(科发党字〔20142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规定,针对不同谈话对象,选取相应的谈话内容要点。 

  3)要求谈话对象既要以身作则当好表率,也带好队伍,管好分管部门的反腐廉工作以及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带头自觉接受监督。 

  谈话最后,请谈话对象对谈话进行表态。 

  2. 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谈话人员首先向谈话对象明确是受驻院纪检组委托进行谈话;然后指出对谈话对象提醒或诫勉的具体内容,听取谈话对象的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请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应对谈话对象提出明确要求,对诫勉对象还需进行严肃批评,提出整改意见。 

  谈话最后,请谈话对象对谈话明确表态,并在谈话记录上签署意见。被诫勉谈话的,还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或个人检查材料。 

附件下载:

20da.png djxxjy.png xsdzgtsshzy.png zywy.png
 
 
版权所有 2019(C) 中国科学院长春光机所
技术支持tangdx@ciomp.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