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有关部门:

根据《质量手册》规定,本所操作人员需进行岗位资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岗位资格证》方可进行相关操作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操作人员范围界定见《程序文件》“人力资源管理程序”有关规定。所有操作人员,包括事业编制职工(含新入所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等,都在培训及考核之列。各部门应做到所有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有效《岗位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工作。

二、培训内容

各部门根据操作岗位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开展本岗位理论基础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操作规程方面培训。

三、有关要求

1. 各部门需明确本部门操作岗位类别,经与科研管理部门沟通后确定岗位名称,要求该岗位名称应涵盖人员所从事的全部工作内容。

2. 岗位资质培训可采取集中授课、有组织的自学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采取笔试+实际操作方式进行。各部门成立考核小组(不少于3人),根据实际工作自拟考试题目。考试分为理论知识(占考核成绩60%)和实际操作技能(占考核成绩40%),总分为100分。

3. 各部门应做好本部门操作人员需新办或重办《岗位资格证》统计工作,制定培训安排,于2012年5月22日前将培训安排表提交人事处备案审查。

4. 人事处对岗位资质培训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各部门培训考核结束后形成的全部材料(试卷、考核小组名单、考试汇总表含电子版)一并报人事处备案。考核合格人员由人事处统一办理《岗位资格证》。

5. 自本通知发放之日起,各部门应做好新办、换发《上岗资格证》的人员统计与培训考核工作,人事处将不再另行发文。

联系人:朱蕾     电话:86176828

                                人事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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