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管理办法
(长光发〔201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图书馆管理与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图书馆由所长办公室负责管理,主要承担与本所研究领域相关的中外文图书、期刊、数据库等文献信息资源的采购、管理与服务工作,组织协调科技查新咨询、论文引证检索、专题情报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图书馆的定位:紧密结合本所科研生产方向和研究生教学需求,通过广泛收集、组织、保管、利用和传播等手段,做好与本所研、产、学等工作相关的文献资源保障,并选择重点科研单元和专题开展科技信息服务工作,为本所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提供文献信息支撑。
第二章 文献资源管理
第四条 文献资源采购
在广泛征求专家和读者的意见后,由图书馆负责人提出文献资源采购计划,经所长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 馆藏资源管理
对新到馆的文献资源,要按《中国科学院图书馆图书分类法》(1994年第三版)进行分类,依据《国家标准文献著录规则(GBT3792.1-2009)》、《普通图书著录规则》、《中国机读目录格式》(CN-MARC)进行编目著录。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一周内完成验收、编目、上架等工作,并及时在图书馆网站发布新书通报,积极向所内读者推介。
要利用图书馆自动化系统对馆藏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及时对系统相关数据做好录入、更新、维护工作,方便馆藏资源检索、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六条 文献典藏
馆内文献应定期整理,并对破损图书进行修复或重新装订,对无使用价值和无法修复的破损文献剔旧。
第七条 书刊剔旧
本着保持本所图书馆的专业性、特色性(光、机、电、发光及少量社科书刊)并满足读者需求的原则,适时地剔除内容陈旧过时、破损严重、副本过多、无实用参考价值的图书、老旧工具书。书刊剔旧履行以下程序:
(1)书刊管理人员根据剔旧原则,对馆藏资源进行清查和整理,提出初步剔旧意见。对于难以判断价值的书刊,通过流通情况或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是否剔旧。
(2)书刊剔旧报告及剔旧目录经所长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办公会审批。
(3)审批通过后,剔旧的书刊交条件保障处履行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4)剔旧后及时调整图书馆馆藏文献资产账,做到图书馆资产账与所资产账相符。
第三章 馆藏文献借阅
第八条 普通图书实行开架借阅,期刊、SPIE会议录及系列图书、社科图书、工具书、学位论文不外借,仅限在阅览室内阅览。在知识产权和本所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对文献资源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进行复印、照相或扫描。
第九条 读者凭借书证借阅馆藏图书,本所在职职工、在读研究生、在站博士后可持有效证件到图书馆办理借书证。
第十条 借书证仅限本人使用,使用他人借书证,图书馆有权收回。借书证丢失应及时挂失并到图书馆补办。
第十一条 每证限借图书10册,借期3个月。如无其他读者预约,可续借1次,借期2个月。
第十二条 读者凭本人胸卡可以在书刊库或阅览室内阅览书刊。取放书刊要使用代书板,阅毕放归原处。
第四章 电子资源使用
第十三条 图书馆电子资源指国内外出版发行、本所取得使用权的网络出版物,如数据库、电子期刊、电子图书等。
第十四条 图书馆通过本所局域网向授权用户提供电子资源的使用服务。授权用户可出于个人研究、学习等目的,在局域网内以合理方式检索、浏览、下载或打印电子资源。
第十五条 授权用户应该合理、合法使用图书馆提供的电子资源,严禁以下行为:
(1)对文摘索引数据库中某一时间段、某一学科领域、或某一类型的数据记录进行批量下载;
(2)对全文数据库中某种期刊(或会议录)或其中一期或多期的全部文章进行连续下载;
(3)利用Netants等批量下载工具对网络数据库进行自动检索和下载;
(4)将存储于个人计算机的用于个人研究或学习的资料以公共方式提供给非授权用户使用;
(5)将课程参考资料包中的用于特定课程教学的资料以公共方式提供给非授权用户使用;
(6)设置代理服务器为非授权用户提供服务;
(7)在使用用户名和口令的情况下,有意将自己的用户名和口令在相关人员中散发或通过公共途径公布;
(8)直接利用网络数据库对非授权单位提供系统的服务;
(9)直接利用网络数据库进行商业服务或支持商业服务;
(10)直接利用网络数据库内容汇编生成二次产品,提供公共或商业服务;
(11)其它不符合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非法使用。
第十六条 电子阅览室的计算机为专机专用,不得进行与其用途不相符的操作,严禁连接涉密介质。
第五章 论文引证检索与科技查新服务
第十七条 论文引证检索与科技查新服务是指对发表学术论文等知识产出进行审核认证及委托有资质机构出具论文引证检索报告、科技查新报告。服务对象为本所在编在岗职工。
第十八条 用于所内人员提职、人才评选等工作的论文审核认证:由作者本人按照规范格式(一般应含作者、题名、发表期刊/会议、发表卷(期)/年月日及被有关数据库收录等信息)提交论文发表清单,经作者本人签字后,提交所长办公室图书馆审核认证。
第十九条 用于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申请、报奖及人才评选等需要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论文引证检索报告、科技查新报告:可委托所长办公室图书馆协助联系中国国防科技信息中心、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吉林省科技信息研究所等有资质的查新检索单位完成。需求人/委托人应填写《论文引证检索服务登记表》和《科技查新委托书》。
第六章 机构知识库
第二十条 机构知识库(IR)是一种基于全球开放理念的新型知识组织与传播的门户,允许搜索引擎发现、揭示,便于全球学者、机构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分享。长春光机所机构知识库主要收录本所职工和研究生发表的期刊、会议论文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图书馆设立专职IR管理员并于每年5月末前将上年度本所发表的期刊、会议论文上传至机构知识库。
第二十二条 为保护个人知识产权,本所学位论文资源一律采用个人帐号方式访问下载;除学位论文外,其他知识产品均可在公网免费下载。
第二十三条 读者个人帐号注册
在机构知识库首页,点击右上角“注册”按钮,填写个人E-mail地址进行注册(仅限ciomp.ac.cn邮箱注册)。登陆邮箱,根据邮件中的链接地址,在系统中完成注册并激活帐号。
第七章 阅览室管理
第二十四条 阅览室管理参照《阅览室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对逾期未还图书的读者,图书馆将停止其图书借阅权,并按每册0.5元/日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丢失图书,读者应自行增补。若无法提供原版图书,按原价5倍赔偿(馆藏单本及具有重要价值的图书丢失,按原价10倍赔偿。);涂抹、勾划、污损或撕毁书刊,依据损坏程度按原价1-3倍赔偿。
第二十七条 对滥用电子资源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止图书借阅权等处罚。违规行为引起重大经济损失、知识产权纠纷及其它法律问题由责任人承担,并对违规使用造成数据库被停用的责任人按200-500元/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类赔款和罚款由图书馆开具赔(罚)款单,所财务部门负责收缴。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图书馆开馆时间为周一至周日7:00-22:00(三天以上法定节假日闭馆),工作人员值班时间为工作日9:00-17:00。
第三十条 本所在职职工、在读研究生、在站博士后因退休、毕业或工作调动,需还清所借图书,并由图书馆工作人员注销借书证和IR帐户。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所长办室图书馆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