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光机所党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1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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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我所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广大职工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完成“三个面向”“四个率先”奋斗目标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国科学院党务公开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 第四条 党务公开范围: 1.涉及全所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所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全所党员中公开。 2.涉及特定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的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五条 所党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1.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2.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八管”和党建重点工作任务情况; 3.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4.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5.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6.党组织重要活动和人事任免情况; 7.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8.对长期不履行党员义务的党员处理情况; 9.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所纪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1.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2.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3.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院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问题情况,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学风建设、学术道德问题等情况; 4.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5.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6.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党总支、党支部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1.支部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2.支部发展党员、组织生活会、党员民主评议情况; 3.支部书记年度述职报告; 4.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应当按照“谁提出、谁实施”的原则进行及时主动公开,实施公开部门根据需要对公开内容进行保密审核。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监察审计处负责纪委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各总支/支部书记负责本组织内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 第九条 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进行公开。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公示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职工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十条 可以在全所公开的党务公开内容,与所政务公开使用相同的办公平台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发生需要公开的事项后,应该在5个工作内及时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所党委办公室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报长春分院系统党委备案审批。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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